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资源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资源税的减税、免税事宜。对属于上述减税、免税范围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关于征收范围问题。《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资源税目税税额明细表》执行,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根据我省情况,决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暂定为每吨或立方米0.5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暂定为每吨0.40元。
三、关于适用税额问题。《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 0%的幅度内核定”。根据上述规定,对我省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资源税定额,统一明确如下:1、铁矿石13元/吨;2、铜矿石1.2元/吨;3、铅锌矿石2元/吨;4、钨矿石0.4元/吨,5、锡矿石0.6元/吨;6、镍矿石9元/吨;7、锑矿石0.60元/吨;8、铝土矿20元/吨;9、铅矿石0。40元/吨;10、黄金矿中岩金矿1.3元/吨;1 1、黄金矿中砂金矿1.2元/50M3挖出量;12、石棉1元/吨。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