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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3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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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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