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市局对转发及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77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3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48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30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局补充部分第一条 京国税[1998]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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