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改变防洪保安费征收办法的函》(桂地税函[2005]228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防洪保安费”改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按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防洪保安费”。请你局认真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防洪保安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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