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京国税发[2009]159号
二、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其他收入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