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答: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新出现的一些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是否统计为工资总额?
答:(1)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180号),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2)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实际上是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或补贴,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
3、由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如何统计?
答:下岗职工生活费在今年的制度中应列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此指标是原职工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对于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下岗职工生活费,因其不符合工资总额的定义,故不计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