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经济法规 - 统计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1999]106号
  1999-10-10
【打印】【关闭】

    一、新增指标解释

  1、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2、国有控股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文)精神,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亦即对国有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国有控股”可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两种。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该部分资料由各地从基本单位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中的第19项“国有经济控股情况”中第1项“国有绝对控股”和第二项“国有相对控股”汇总取得。

  二、问题解答

  (一)有关从业人员统计的问题

  1、1999年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中“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不要求基层统计人员填报,但新增指标“其中:女性 ”和“其中: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因此,这两项指标是在岗职工(代码03)和其他从业人员(代码08)合计的其中项指标。

  2、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保险代办员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兼职人员可暂不统计。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3、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的定义,在具体操作中除在岗职工外,其余各类人员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有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4、建筑公司使用的农民工应如何统计?

  答:建筑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是由本单位直接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的由本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2)如果是使用的成建制的农民包工队,由包工队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本单位只对包工队按承包协议结算,则应由包工队(即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计,本单位不再统计。

  5、参军、吃劳保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参军的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放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

  6、外地派驻本地机构人员及招用的本地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外地派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地统计,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在本地统计。

  (二)有关劳动报酬统计的问题

  1、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2、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3、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4、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5、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6、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7、“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应如何统计?

  答:无论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