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征免税问题
纳税人因市政建设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等建筑物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并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由此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90号),本文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第三条自2007.6.18日起停止执行。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取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费,应一律并入应税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可扣除费用、财产损失和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申报期限问题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可扣除费用、财产损失和减免税等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发[2002]206号、207号、208号、209号、210号和211号文规定的期限执行,逾期不予受理。同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67号)的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
(二)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必须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根据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将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所得额等情况提出。
(三)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前扣除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
(四)纳税人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提出。
(五)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税必须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提出。
(六)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人必须在当年的6月底以前提出。
三、 第三条自2007.6.18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