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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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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90号),本文第三条自2007.6.18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职工防暑降温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纳税人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和取暖费的标准规定为: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人均分别在250元和200元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职工取暖费,人均在100元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取暖费的地区为:柳州市、桂林市、柳州地区、河池地区各县(市)以及富川、钟山、昭平、蒙山、贺州、隆林、田林、西林、凌云、乐业、德保、靖西、那坡县。

  三、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发生的企业职工宿舍修理费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四、关于纳税人预提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纳税人按实际借款金额及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预提未支付给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准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按实际借款金额及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预提未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准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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