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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20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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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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