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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闽财行[2007]71号
闽财行[2007]71号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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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优惠价,下同)进行报销。

  2.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可参照行政机关执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

  答: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具体规定由各单位制定。

  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即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3.省外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时,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当前,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开展。因此,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应在该县级城市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详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编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进入互联网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网址:www.hotel.gov.cn;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编辑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数字福建政务网省财政厅主页查询,网址:www.czt.fj.cn/index.cfm)。

  4.省外出差人员没有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行政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6.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福州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福州,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福州的直达交通费计算。绕道交通费超过武汉到福州直达交通费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从武汉到福州的直达交通费时,按照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

  7.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答: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8.到基层挂职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干部、科技副职及驻村干部等,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口援助西藏、新疆、宁夏和重庆三峡等地的干部,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对口支援干部生活补贴费等问题的函》(闽政办函[2002]138号)有关规定,不再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如何掌握出差人员的报销标准?

  答: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上发生了变化。按照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厅(局)长的管理人员,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厅(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厅(局)级差旅费开支标准待遇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如何掌握?

  答:自1996年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福建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闽财事[1996]187号)以后,至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1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但没有接待单位的收据,如何报销?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对是否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情况应主动如实申报。没有接待单位或不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12.省直在榕单位工作人员到福州五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下同)以外的远郊市县出差,当天往返的,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到福州五区以外的远郊市县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007年4月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增开了全列软席列车。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车票如何报销?

  答:全国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全列软席列车的数量大幅增加。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需要,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3)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4.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接送人员的误餐补贴执行什么标准?

  答:工作人员到长乐机场接送人员,不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误餐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8元提高到2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往返长乐机场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闽财文[1998]28号)同时废止。

  1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外出参加会议的规定执行。培训期间伙食自理的,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在25元以内凭办班单位伙食费收据据实报销。在本市区内参加培训需要统一自理用餐的,每人每天在10元以内凭办班单位伙食费收据据实报销。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专修科、培训班、进修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闽财事[1996]188号)同时废止。

  16.省直各部门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差旅费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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