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基层局对房屋转租(即二房东出租房屋)过程中房产税征收中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等问题多有反映,希望市局领导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上级机关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及无租使用房产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277号)现定执行,即对房屋出租或转租取得的收入,均应由产权所有人以房屋出租环节的最高租金为计税依据,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于纳税人申报不实。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