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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转租过程中纳税义务人及计税依据的通知
市地税函[2003]13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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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基层局对房屋转租(即二房东出租房屋)过程中房产税征收中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等问题多有反映,希望市局领导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上级机关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及无租使用房产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277号)现定执行,即对房屋出租或转租取得的收入,均应由产权所有人以房屋出租环节的最高租金为计税依据,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于纳税人申报不实。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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