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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项具体规定
陕税二[87]005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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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近有些县(市、区)税务局在办理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工作中,做法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报经批准,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贷款的,同时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陕地税发[2007]97号

  四、因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应交未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定期免税,同时免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供销社处理1985年底以前的挂帐损失,以营业税退补的,不退还已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按照上述规定,不应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需要特殊照顾的,应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予以退还。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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