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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陕税二[87]030号
陕税二[87]030号  198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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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以上)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区所在地。

  二、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宿舍,按规定应征房产税。但上述各单位对其职工宿舍住房普遍收费偏低,不足以租养房。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上述单位的职工宿舍住房,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三、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自用(不包括营运、出租)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因此,企业、事业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是同一地区的,应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不包括营运、出租)的车船。如果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楚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专业运输的照征车船使用税;对既从事农业生产、又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如何征税,由地、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对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等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铲车、牵引车等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八、鉴于目前县以上供销社,是一级行政管理单位,不是经营企业实体,他们的经费来源是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执行的是行政经费标准,因此,对其办公用房和按规定配备的自用车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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