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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铁路运输结算中心纳税问题的函
市地税函[2000]12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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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西安铁路结算中心不属于纳税范畴的函》(西铁分财13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但是,文件又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所以,你局结算中心所从事的业务收入如果属于统借统还性质的,其纳税问题应严格按照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否则,按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铁路分局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内部站段(站段为非独核算单位)沉淀资金的调剂所收取费用不属于金融贷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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