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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17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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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市询问“网吧”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网吧”是指租用电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向顾客提供网上信息的营业场所,属营业税税目“服务业”征税范围,对其取得的上网服务费、上网培训费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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