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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陕财税[1996]037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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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强,我省有一部分矿产品的开采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开征资源税的条件已经具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对钒矿等八种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税目、税额表列如下:

陕西省增列未列举名称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表

       

单位税额

一、其他金属矿原矿

 

钒矿

3元/吨

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麦饭石

2元/吨

磷矿石

1元/吨

方解石、锂辉石

0.6元/吨

砂石(包括建筑用河砂、山砂)

0.6元/立方米

瓦板岩

0.5元/立方米

陶瓷粘土(俗称硬坩、软坩)

0.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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