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安居工程免缴营业税的函》(市经房办字[1999]1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办提出的免税事宜函复如下:
一、销售不动产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因此,安居工程所涉及销售房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属行为税,它不依该行为是否盈利为征税标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应该征税。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故市政发[1994]99号文中有关安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税务部门无法执行。
四、关于财税字[1999]210号文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而只限于单位向职工销售的现住房。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8月1日)销售的,按财税字210号文件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已收取部分予收款的商品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