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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安搅拌站纳税问题的批复
市地税字[1999]120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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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二分局:

  你局《关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安搅拌站纳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二字[1999]46号)收悉。关于混凝土搅拌业务收入征税问题,市局以市地税字[1999]47号文做了明确答复。即如果该搅拌站在从事混凝土搅拌业务中,同时又负责所承包(或分包)混凝土的浇注业务;那么该搅拌站所取得的混凝土搅拌、浇注工程业务收入,应依法按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以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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