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二分局:
你局《关于西安市电信局便携电话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二字[1999]6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点的规定,“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而“电信物品销售”业务又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所以,西安市电信局从事便携电话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规定范围内的“电信物品销售业务”,其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