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海天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问题的请示》(雁塔税字[2000]1号)收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从西安海天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规范看,不具备旅游业的性质,故不能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税字第026号)规定,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也不具备代理业的规定,所以对西安海天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会议接待服务业务,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依5%税率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