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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游泳池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市地税字[1997]28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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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游泳池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高地税发[1997]6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员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04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对‘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的‘游艺’应按以下原则区分:消费者亲自参与的活动,属于娱乐业中‘游艺’的征税范围,如游泳、健身、电动车、划船、碰碰车、大转轮、有奖猜谜、对对联、计算等;而对消费者以观众身份参与听、看、游览的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税范围。”对你局反映的经营游泳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娱乐业中“游艺”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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