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25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9-12-27
【打印】【关闭】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科委(科技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把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扶持和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现就我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中:

  1、单位: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行为的个人。

  3、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4、技术开发: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5、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二、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

  (一)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税营业额必须与纳税人兼营其他应纳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核算。

  (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税营业额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和货物的价值。

  (五)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三、免征营业税的程序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批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缴,如在以后一年内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的,可向负责征收机关申请退税。

  (一)纳税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科委审批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合同认定登记,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境内转让技术也可由其授权人办理(下同)。

  (二)单位和个人技术转让、开发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填开《陕西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三)纳税人填写《陕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记载技术转让开发收入额的发票复印件作为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省科委,由省科委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认定、审核。

  (四)纳税人持经省科委认定、审核后的《陕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含申请表附件),报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或其授权人还应向省地方税务局同时报送免征营业税书面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将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委审核批准的《陕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含申请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营业税免税、抵税或退税的凭证。

  附件:1、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处名单

  2、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样本)

  3、陕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

  表(样本)

  附件1

  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处名单

  一、省级技术合同登记处

  1、陕西省科委技术合同登记处(第一合同登记处)

  2、陕西省教委技术合同登记处(第二合同登记处)

  3、陕西省国防工办技术合同登记处(第三合同登记处)

  4、陕西省公安厅技术合同登记处(第四合同登记处)

  5、陕西省专利局技术合同登记处(第五合同登记处)

  6、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合同登记处(第六合同登记处)

  7、陕西省总工会技协技术合同登记处(第七合同登记处)

  8、陕西省经贸委技术合同登记处(第八合同登记处)

  9、中科院西安分院、省科学院技术合同登记处(第九合

  同登记处)

  10、陕西省科协技术合同登记处(第十合同登记处)

  二、地市技术合同登记处

  1、西安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2、宝鸡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3、咸阳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4、渭南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5、安康地区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6、榆林地区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7、延安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8、铜川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9、商洛地区科技与地震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10、汉中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附件2
               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申请单位: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种类
技术性收入(万元)
第一联 陕西省科委
 
陕西省科委
 
 
 
 
 
 
 
 
 
审查意见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申请单位: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种类
技术性收入(万元)
第二联  陕西省地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审查意见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申请单位: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种类
技术性收入(万元)
第三联  技术转让单位
 
技术转让单位
 
 
 
 
 
 
 
 
 
审查意见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申请单位: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种类
技术性收入(万元)
第四联  技术合同登记处存查
 
技术合同登记处存查
 
 
 
 
 
 
 
 
审查意见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含代理人)
名称
 
地  址
 
邮  编
 
电话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
 
技术转让方(或受托方)
 
技术受让方(或委托方)
 
技术合同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登记号
 
交易额及税收
合同总金额
 
技术交易额
 
免征营业税
 
免征城建税
 
免征教育附加
 
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省科委
认定审核意见
 
审核:        领导:       年 月 日(章)
陕西省地税局
审批意见
 
审核:        领导:       年 月 日(章)
备 注
 

附件:1、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
   2、认定登记证明;
   3、记载交易额的发票;
   4、境外向境内技术转让免税申请报告。
注:1、本表一式四份,省科委,省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各一
    份;
  2、本表金额单位:元。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