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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2]7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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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据各地市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贯彻落实问题

  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和我国现代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税收服务于经济的思想,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政策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和对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并抓好落实,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依据陕地税发[2002]2号文件精神,尽快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措施,加强与当地经贸、计委等部门的联系,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要尽快办理。

  二、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对2000年7月1日后新创办的、经省级软件认定机构认定并下发证书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2000年7月1日后新创办的企业,经过认定机构认定,既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生产企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选择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即只能享受两者中其一种较为优惠的所得税政策,不能两项政策同时享受或累加执行,包括选择免税年度、减半征收、开始获利年度;

  (三)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已经创办的企业,2000年7月1日后经过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执行;对其余的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2000年7月1日后经省级软件认定机构认定并下发证书的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如何“减半”问题

  “减半征收”,是指按企业当年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

  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得税问题

  2000年8月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印发了《陕西省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0]174号),根据近二年的试行和实际执行中反馈的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查税收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2]13号)文件要求,现对原《暂行办法》予以修订: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本省境内的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事务所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0%—15%,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地市一级税务机关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报省局备案。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坚持查账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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