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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价发〔2008〕150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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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府办发电(2007)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管理

  (一)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组织管理,实行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设立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运作管理的组织形式。

  (二)领导小组由省物价局局长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日常管理。编制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年度收支计划;组织开展使用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情况和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中的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

  三、征收管理

  (一)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委托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向CNG(车用压缩天然气,以下同)销售企业直接销售天然气时代征。

  (二)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立方米0.4元。

  (三)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代征单位与省财政厅加强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对帐。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按实际代征金额的2%向代征单位拨付代征手续费。

  (四)经省政府同意,领导小组可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集、管理、使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代征单位到省财政厅领购。代征单位要落实专人,加强票据的管理。

  (六)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编入省物价局的部门综合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使用管理

  (一)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用于补贴受成品油、天然气调价影响较大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

  (二)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可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领导小组提出分配方案,并经分管省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程序,由省物价局在批复的预算外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支付,并负责与省财政厅核对支出情况。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部门决算的编制,由省物价局具体负责,并报省财政厅。

  (四)使用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决算及项目决算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成的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使用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三)使用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单位,擅自改变调节金用途或违反资金使用计划,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调节金资格,停止拨款,收回投入的资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7年调整CNG销售价格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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