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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陕税二[1989]090号
陕税二[1989]090号  198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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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开征。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行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疗养院、图书馆、阅览室用地征税问题。

对行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疗养院、图书馆、阅览室能与生产经营及居住房屋划分清楚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应税土地征税。

二、对秦巴山区的军工企业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土地征税问题。

对座落在秦巴山区(其他山区不能比照)的军工企业,凡生产军品的企业可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企业,可按各占实际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全部转为生产经营民品的土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镇街道两旁(人行道)的公共用地上设置的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等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在城镇街道两旁(人行道)公共用地上设置的书报亭、电话亭、候车亭等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设置的商亭、摊位、营业点等经营性场所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于街道两旁划作集贸市场的征税问题,另作规定下达)。

四、对政企合一的单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政企合一的单位征收土地使用税应根据其主要性质来决定。即凡属政府序列,且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单位,其办公用地,业务房用地,均可比照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凡不属政府序列,其经费来源靠自身业务收入或向所属企业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其业务,办公及其他用地一律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为城市公共事业服务的水源地,煤店堆煤场,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使用土地征税问题。

为城市公共事业服务的自来水水源地,煤店堆煤场用地,市内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不包括饭店、招待所附设的停车场和旅游点及长途汽车站的停车场)用地,都是关系人民生活的服务场所,虽有收费,但比较低廉,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对年老的鳏寡孤独、四残人员、烈属、残废军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年老的鳏寡孤独、四残人员、烈属、残废军人,因其生活能力较软弱,为鼓励他们自食其力,对以自有房屋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的征税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因其在房改前收费低微,无力缴纳土地使用税,为照顾这一实际情况,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即自有自住)及院落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房管部门经租居民住房用地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税的实际情况,故对未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住房标准的用地,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超过住房标准的,就其超过部分的住房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个人所有而搞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未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的征税问题。

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未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考虑到租金偏低又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利益,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经租的其它房屋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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