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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8〕303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  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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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市政府第14届53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明确如下:

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6元/年征收,西安长安科技产业园园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年征收。其他用地按照西地税发〔2008〕121号文件执行。

二、西安蓝田工业园园区内按照每平方米2元/年征收,周至县境内西地税发〔2008〕121号文件明确建制镇以外,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非城镇工矿区在地工矿区按照每平方米1元/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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