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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集体土地转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9〕202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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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县)局、稽查局:

    近有基层局及部分纳税人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转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提出疑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承租集体建设用地并将承租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本质是利用承租来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租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是土地的一种使用方式。

    因此,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进行转租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是首次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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