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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税二[1989]233号
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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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9]国税地字第113号“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商标注册规费时,每件加付五元印花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营业执照印花税,按企业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随登记费代收并贴花。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办法及支付代管手续费等有关事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当地税务机关具体协商办理。

三、各地、市、县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共同努力,做好协同配合工作,贯彻执行好文件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国家局文件及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已发放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而未贴花的,由证照持有人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完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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