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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税函[1992]276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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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的印花税问题较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意向性协议应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在经济往来中,对某些经济事项先订立意向性协议,然后正式签订合同,其意向性协议可不贴花,但意向性协议签订后,再不签订正式合同,以意向性协议作正式合同使用的,应对意向性协议贴印花。

二、以房屋等其它财产使用权作投资的,应如何贴花。

对以房屋或其它财产的使用权(不作价投资)参予各种形式联营组织,不共担风险,即以“保底利润”形式取得的收益应视为租金收入,征税并对其签订的合同按财产租凭合同征收印花税。

三、对易货合同应如何计税缴纳印花税问题。

对采用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易货合同,是在同一份合同上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应将合同所载的购销两项金额合并计税贴花。合同内未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货数量,依国家当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税贴花。

四、对关停、合并(包括联合)、分设后企业资金帐簿如何贴印花问题。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因其它原因关停的企业,其营业帐簿在关停期间,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暂免贴花;恢复生产经营后,按规定计税贴花。企业合并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合并前已贴印花继续有效。企业分设的,分出单位应按新建帐簿记载分得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原企业资金帐簿已贴的印花继续有效。

五、对村委会帐簿贴花的问题

对村委会记载农、付、牧、渔及其有关的劳务收支的帐簿暂免贴花。对记载工业、商业、饮食、服务等经营活动帐簿,应按规定贴印花。对上述两类事项记一本帐的按规定应贴印花。

六、对股份制的企业贴印花问题。

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应按对一般企业的规定贴印花。企业发行的股票应视为新增流动资金按自有流动资金计税贴花。发行股票或股票买卖属财产转移性质应按财产转移书据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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