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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陕税发[1991]406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9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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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及工商联合企业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征收印花税。

  二、对县级供销社及县供销社下属的生产资料公司、工业品公司、农副产品公司、外贸公司、粮油公司等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三、农副产品主要是指:禽蛋、水产品、棉花(籽棉和皮棉)、麻、烟叶、甘蔗、甜菜、干鲜果、干鲜菜、中药材、畜产品、蚕茧、毛竹、篙竹、棕片、蜂蜜、草编织品等。除此之外、各地、市、县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本地区“农副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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