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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9]17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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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渭南地税发[1999]345号文收悉。一些县(市)反映,部分建房单位建房中因资金短缺,而采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以“集资”的名义筹集建房资金的办法,建房单位以“集资款”名义登载所筹集的建房资金并入帐。房屋建成后,产权归属建房单位,并不再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出资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所出资建成房屋的使用权。实际形成出资的单位和个人在其享受房屋使用权属时期内以所交“集资款”代替建房单位房租的关系。即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老城改建过程中,建房单位因资金短缺,而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以“集资款”名义提前收取的租金,应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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