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现将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并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0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
2.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
3.有权机关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
4.项目设计任务书;
5.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二、非房地产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0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
2.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地产转让合同;
4.按照规定应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三、土地增值税取得收入的实现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以取得收入价款的当天;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
四、房地产企业实行按月申报的办法,即:于月后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纳税人应于申报后5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一律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非房地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 注:根据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382号),本文第六条、第十一条自2007.7.17日起停止执行。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同类别的房地产的,应分别核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及企业兼并、破产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由县级地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证明。
九、对于个人互换住房、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及居民转让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县级地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证明。
十、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经县(市)地税局审批后,办理免税证明。
十一、 注:根据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382号),本文第六条、第十一条自2007.7.17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项目,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宜。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①减免税申请报告②减免税申请表③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文件。
2.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按照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办理减免税事宜。
3.各级地税机关对清算后多征的土地增值税,经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十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此规定有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免)税证明由各地自行印制(样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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