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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9]13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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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9]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鉴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界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对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收购初级水产动物整体,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或去内脏、去骨(刺),经冰鲜、冷冻保鲜、包装等简单处理后,制成水产动物初制品销售等“农产品初加工”活动,其实现的所得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不得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对企业同时从事免税和征税项目的,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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