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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4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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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针对新增值税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税政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已废止)关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征免税问题 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

  二、农机、农药、农膜的免税范围。

  (一)农机的免税范围对农机整机应按规定免税。对农机零配件一律不得按农机享受免税,而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下列货物可暂按小农具的范围掌握予以免征增值税:

  1、用于场上作业的农具,如:木杈、木锨、竹扫帚、推板等等。

  2、车马挽具,如:马鞍子、马套包、马鞭子等等。

  (二)  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  

      (三)农膜的免税农膜免税应主要掌握两点:第一,农膜的销售价格是国家(包括地方)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低于其他膜的销售价格;第二,销售对象必须是农资公司(包括基层供销社)和农业生产者。

  在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方可视为生产销售的农膜予以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适用低税率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

  (一)(已废止)对兽药的征税对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批准文号的兽药,可暂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兽药具体解释为: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已废止)对鼠药等的征税对鼠药及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药剂(不含用具)也暂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对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的征税凡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具有国内统一书(刊)号的图书、报纸、杂志,其印刷无论是由出版单位所属印刷厂自行印制,还是由其他印刷厂印制,均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由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厂印制图书、报纸、杂志,印刷厂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应按1 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已废止)对酱菜的征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酱菜(也称咸菜),凡属散装的,可暂按农业产品13%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各种袋装酱菜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免税农业产品等收购凭证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业产品及从城乡居民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凭市局津国税征(1994)8号和原市局税征(1994)42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五、关于政策性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增值税条 例、细则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为:由企业提出申请、专管员审查、业务科复核、税政科签注意见、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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