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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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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纳税人应当设置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各类应税凭证;内部多个部门管理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内部管理部门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将登记部门、管理人员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工作的管理,按季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合同签订金额、数量及纳税情况。

  二、全面清理印花税代征代缴、代售工作,建立健全印花税代征代缴体系。清理内容包括代征人或者代售人是否按规定代征税款和代售印花税票,是否按政策规定解缴代征、代售税款,是否按规定保管印花税票。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金融、保险、房管、工商、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严密高效的印花税代征代缴体系,切实加强发放或者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单位的印花税代征代缴工作。

  三、认真执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者多次在税收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中受到印花税违章处罚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4.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采取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所签订的商品购销类买卖合同、加工工程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印花税应税凭证金额核定的依据和比例

  1.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的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6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的60%-100%的比例核定。

  2.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100%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60%-9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100%的比例核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的100%的比例核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既从事房地产开发又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是否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

  (六)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于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扣的税款,允许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八)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和税款缴纳期限。

      (九)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印花税的,视同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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