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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1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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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我省目前经济发展实际状况,针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对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 编者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  

     二、对交通运输业的联运业务、建筑业的分包或转包业务、保险业的初保分保业务以及旅游业有其他团队参与团的业务,其营业收入、保费收入的认定,参照营业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三、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随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入库。

  四、对代开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其应用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否在开具发票时随营业税同时扣缴,由各市、县地税局自行确定。

  五、对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相应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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