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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91]浙税三70号
浙江省税务局  199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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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编者注:即[91]国税发155号)通知,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二、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三、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四、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五、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明还款事项时,可暂不贴花。

  六、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七、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九、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9号
  

     十、出版合同是否贴花?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征,不贴印花。

  十一、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十二、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十三、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的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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