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省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303号)下发后,各地在征管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规范征管,统一执行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四、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废止
五、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承包经营企业中某个部门或项目(工程项目),虽然不是承包经营整个企业,但其承包经营所得经确定有分配归承包者个人的,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的承包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按其企业的规定健全财务核算,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按实际取得数额区别下列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1)承包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2)承包经营所得经确定为全部归承包者个人的,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按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征收。
2、承包经营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按其所属行业及同类企业的利润水平核定或按省局琼地税发[2000]199号文所列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据此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后,余下部份即为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再据以按税法规定的承包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无法掌握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核定的,可参照省局琼地税发[2003]303号文第二部份第(二)条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带征1%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包经营支付其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对属于查帐征收的,应按财务帐册凭证记载的金额,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承包人也无法提供准确、合理的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薪所得和劳务、其他所得凭据的,各直属局应按该承包经营项目所属企业或本地同类企业的相关人员收入水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挂靠经营项目经确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问题
(一)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和挂靠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由出包企业或被挂靠企业负责代扣在企业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和挂靠经营项目,经营(施工)地在企业所在地的,其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出包企业或被挂靠企业负责代扣并在企业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到本市(县)以外地区经营(施工)的个人承包经营项目和挂靠经营项目,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个人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向项目经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