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攀国税发[2001]73号)中请示的关于企业从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是否退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矧》 (国税发[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00年12月22日(以报关进入保税区时间为准)后,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再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区外企业可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二、若符合上述贸易方式,但销售时间在2000年12月22日前的,或者以其他贸易方式运往保税区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均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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