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7-12-5
【打印】【关闭】

 近日,据部分地区反映,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税收政策上执行不一。为有利于这一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外贸出口。区局意见:

     对我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区内外贸企业供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今年内生产企业销售并已开具普通发票后,又按外贸企业的要求换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予征税。

  望速转属知照,请各地征税机关认真核实生产企业的进、销项税额。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