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6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9-4-2
【打印】【关闭】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