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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猪基地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黑财农村[2009]1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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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县财政局:

    你县《关于建立养猪基地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巴财呈[2009]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第七、第八、第十二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你县建设养猪基地占用的是耕地,应当由占地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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