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二[2002]109号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