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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2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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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2006年3月2日(不含)之前已开发并签订预售合同,各地已按原标准认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律不作追溯调整。

  二、

  三、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应清算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2009年7月30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税负率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办法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对逾期未申报并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仍未申报的、以及其他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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