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9]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1-5
【打印】【关闭】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小规模纳税人的清理工作。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仍须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超过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