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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2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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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各市、县职工冬季取暖期,实际支付额在不超过职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月20元内可给予税前扣除。例如候马市,国家规定的职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2月28日,税前扣除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是70元(20元乘3.5月)。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于我省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全省统一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暂规定为:

1、企业发放的职工防署降温费,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省局备案。

2、企业发放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县(市、区、分局)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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