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按照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应按入区货物的增值税法定征税率申报退税率,并在申报电子数据的备注栏填写“JG”标识。出口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网提交报关单数据。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10号文件和9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对于审核系统出现的“退税率(XXX)与商品码库中的(YYY)不等”疑点予以人工挑过。
三、出口日期在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之间的准予退税的入区货物,合并到2008年11月所属期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已按内销补税的货物,应于2008年11月所属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冲减内销货物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并补报对应的出口收入。
四、区内生产加工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以下简称接单回执),将审批表复印件份数填入接单回执的备注栏,并附审批表编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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