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最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组织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全面清理。2009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9]7号),公布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724项,取消47项,下放95项。现将该通知涉及我省地税系统的审批项目摘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由省局负责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项目)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由省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28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3项)
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设区市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3.“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项)
1.“延期申报核准”,实施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3.“对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核准”,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4.“纳税额核定与变更的审批”,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5.“关联企业采用预约定价的审批”,实施机关:设区市级税务机关
6.“纳税担保确认”,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实施机关:设区市、县地税部门
8.“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
9.“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10.“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实施机关:设区市、县地税部门
1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12.“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实施机关:设区市级税务机关
13.“对采掘非耕地砖瓦用粘土并将采掘现场及时跟进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的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实施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14.“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资源税的审核”,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
15.“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16.“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17.“特定人群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刑事解教人员及吸纳刑事解教人员的企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及安置退役士兵的新办企业、残疾人及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减免税审批”,实施机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新办企业、残疾人及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吸纳刑事解教人员企业由设区市局审批
18.“对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19.“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20.“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省局直征分局
21.“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审批”,实施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审核”,实施机关:设区市、县地税部门
23.“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实施机关:设区市、县地税部门
24.“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审批”,实施机关:县级税务机关
25.“科普活动营业税减免税审批”,实施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3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5项)
1.“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2.“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4.“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5.“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
1.“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3.“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4.“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抵扣应纳税所得的审批”
6.“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的确认”
7.“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8.“损失税收票证核销审核”(省局注:本项目作为内部审核项目保留,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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