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若干具体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执行。对海关已经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凭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货物出口后,凭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合同结案表(打印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办理核销手续。不再提供纸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按通知要求履行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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